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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章 迟来的审判(上)(2 / 2)

审判长的声音庄重而威严,如同洪钟大吕,宣读着冗长而沉重的案由和程序,每一个字都敲在在场每个人的心头。

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那冰冷而精确的指控,如同最锋利的解剖刀,带着无情的寒意,将孙国富、王德发、李强等人精心编织、层层掩盖的罪恶黑幕,一层层、血淋淋地剖开,暴露在阳光之下,让所有罪恶无所遁形!

“……被告人孙国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巨人城工务段段长期间,竟敢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收到应急管理部明确督办指令,明知K98+300~500区段存在重大山体滑坡地质灾害隐患、严禁人员设备进入的情况下,为了一己私利,为了掩盖自身前期渎职行为、追求那虚无缥缈的抢险政绩,滥用职权,悍然强行组织工人进入那极度危险区域作业,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伤亡后果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特大山体滑坡事故发生,造成被害人林野重伤致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国富,利用职务便利,长期纵容并默许被告人周坤(已死亡)通过违规操作招标程序,使被告人李强实际控制的磐石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高价中标段内安全防护用品采购项目,并收受李强通过周坤等人给予的巨额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德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为帮助孙国富、周坤掩盖渎职事实、推卸责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删除段核心管理系统数据库关键防护装备记录,篡改事故调查报告,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毁灭证据罪、伪证罪、渎职罪……”

“……被告人李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孙国富、周坤等人巨额财物;同时,在明知其公司供应的防护装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向巨人城工务段供应,对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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